雅安与美国布里瓦德郡结成友好城市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14:54:53

四、不想腐:彰显法治的指引与教化功能,培育法治思维和文化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把政治素质良好、监察业务熟悉,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作为基本要求。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委补充调查,并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监委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有相关的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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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问题线索、确定审查方案、采取审查措施、协调审理与审查意见,均由集体研究决定,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宪法第124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三是检察、审判机关配合制约监督。处置职能是对调查的违法问题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审查定性并决定给予何种处分和处理。

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监督方式主要以重点谈话、专项检查、专项治理、谈话函询、调查问题线索、抽查核实、廉政考核,针对发现的问题发送监察建议等。下一阶段,司法改革面临着如何应对常识挑战进而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的问题,其中,首要的是如何解决有限的法官与不断增长的案件之间的矛盾。

那些仅仅只有仪式意义或名不副实的诉讼程序都应当简化或改革,以免占用宝贵的办案时间。大陆法的诉讼程序很费时间,我国的诉讼程序是大陆法模式,再简单的案件也得讲究程序,法官必须交代完该交代的,必须让当事人、律师、公诉人说完该说的,正常情况下20分钟办不了一个案件,这是一个时间常识。那个法庭只有一个法官、一个检察官、一个律师和一个书记员。最有效的莫过于控制案件的增长。

我国法官占人口比例,有说高于英国10倍、日本5倍的,也有说低于英国和日本的,不管哪一种说法真实,法官的增长总是有限的,按照近7年的案件增长速度,员额制改革红利耗尽的日子为期不远,法官难以承受工作压力而逃离法官职业的现象将逐渐蔓延,这是一个逻辑常识。另一方面,法官对法官助理应有评价权和解聘权,助理事务有粗有细,干的好坏只有被助理的法官才有深切感受,旁人很难体会出法官助理起草判决书是否认真,法官有权解聘法官助理,而且原则上被解聘的法官助理不得在本院继续担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就能成为真正的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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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听不听法官的招呼?能不能按照法官的要求工作?不听招呼、未达要求或消极怠工有什么样的后果?这些也必须在制度层面上明确。或有人问,为何不按照案件的增长率增加法官?是的,随着案件的不断增长,法官人数必然有所增长。(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法律实施》2018年2月20日版,刊载时有删减。级别管辖制约着基层法院案件的重要度,即便案件因程序简化出了问题,二审完全可以改回普通程序。

独任审判没有推诿人民陪审员或其他法官的机会,能最大限度地落实裁判者对案件负责原则。司法改革基于司法为民的理念推出有案必立,受案数立即上升30%,如果目前不在法院受理范围的纠纷都转化为案件,结果不难想象。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应将解决法官不堪重负问题作为下阶段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或有人问,美国法官怎么1天能办很多案件?是的,2002年笔者访学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亲眼见到加州一个地方刑事法庭平均20分钟办结3年以下的刑事案件。

法官助理能否办案?法官助理可否主持庭前质证、庭后调解?有无义务帮法官起草和制作判决书?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后者由法官挑选后由法院聘用或法院公开招聘分配给愿意接受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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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中国审判》2010年第9期上的《合理调节法院受案范围》中曾提出我国法院只处理比较重要的纠纷,其他纠纷分流给仲裁、行政机关、调解机构,没有引起关注,但这是解决有限的法官和不断增长的案件之间矛盾的根本出路,毫无疑问。相比之下,法官的增长是有天花板的,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是小众群体,不像警察那样随处可见。

以较少的治理成本满足社会生活需求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选择,制度安排必然倾向于法官人少事多,从这个意义上,有限的法官和不断增长的案件之间的矛盾是不能根治的。据有关研究测算,全国法官人数2010年约19.3万人,2014年约19.6万人,2015年21万人,员额制改革后,法官12万余人。但是,法官人数不可能按照案件增长率增长。无论哪一种情形,法官助理不听法官干不了或干不长,想干下去就得服从法官的指示和要求。最高法院应妥善解决现有法官助理的问题,符合法官条件的一律转为法官,不符合法官条件的转岗、调离、提前退休。办案不像其他的计件活儿只论结果不论过程,所有的环节都有程序的法定要求包括仪式,不能省略、不能淡化、更不能违背,即便是简易案件,也得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也得经历法定调查和法庭辩论、也得征询当事人的和解意愿。

嫌犯上庭,法官核对嫌犯姓名后即问嫌犯是否认罪。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不是一个助理的概念所能明了的,这涉及法官助理的职责、选任、评价等一系列的问题。

英美法的重大案件程序复杂,有十年八年搞不完的,但小额案件或轻罪案件的程序没有大陆法那样的讲究。上述认识和建议难免招致批评:法院功能、诉讼程序、法官与法官助理体制都是司法制度的宏观问题,为解决法官不堪重负这个微观问题而要求改变宏观层面的制度,有轻重不分之嫌。

案件增长的因素很多,人口的、经济的、社会的、情绪的、制度的等等,总体而言,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我国的案件增长是至今看不到拐点的客观趋势。司法改革刚刚完成法官入额的工作,未入额的法官大多转为法官助理,这是司法改革的特殊现象,不应成为法官助理的常态。

但法官人少事多须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否则就会出现人少事乱的局面。界定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对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相当重要。立法机关应重新研究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从纠纷的性质、类型、大小入手,合理划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分流的纠纷交给相应的仲裁机关、行政机关、调解机构裁决。如果确定大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少量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日均1案就有可能不是法官的重负,当然现有的简易程序也需要调整和完善。

人均年办案300件,意味着扣除法定节假日,日均办案约1件,需要在1天内完成阅卷、庭审、调解、合议、汇报(有些案件)、判决等,而且一般案件需要三个法官甚至五个法官参与庭审和合议。现已进入全面法治的时代,有必要重新定位简易程序。

嫌犯认罪,法官先问检察官判几年,回答是3年。这时需要的不是大道理小道理,而是如何实实在在地释放压力。

案件类型不一,法官素质不一、利益纠缠不一,统计学上难以得出案件和法官配置比例的科学结论,忙与闲都只是具体法院和法官个人的状态,能给大面积常态加班的法院增加一点法官名额就已是人文关怀了。案件多少与人口稠密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多数案件集中在城区尤其是中心城区法院,基层法官人均年办案300件不足为奇。

我国诉讼法是依法治国刚刚开始的产物,程序规范具有特殊的时代价值,而且当时也没那么多的案件,简易程序作为例外也有合理性。简化诉讼程序,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基层法院的案件全部采用独任审判,二是基层法院的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员额制改革基本用尽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继续加压法官肯定适得其反,因而只能通过改善客观环境和条件控制法官人少事多的风险。办案不像其他的计件活儿那样能依赖手脚敏捷或熟能生巧,绝大多数案件千人千面,忽略一个细节、轻视一个证据、听错一句争辩、打错一个名字,都能产生上纲上线的结果,法官必须小心翼翼,即便是几百字的诉状,也是一字一句的阅读,不敢一眼而过。

2010年全国法院收案1086万余件,四年后的2014年是1438万余件,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收案3900万件,基本上每年增长100万件。但是,法官是司法制度的心脏,法官不堪重负必然导致司法制度失去活力,这也是一个常识。

简化诉讼程序是提高办案效率的必由之路。法官没有告知嫌犯申请回避、检察官没有宣读起诉书、庭上没有出示和质证任何证据,律师没有发表辩护意见、也没有嫌犯的最后陈述。

对于新招聘的法官助理,应明确法官助理为法官服务的性质和要求:一方面,不能让法官助理成为变相的或实际的法官,如果法官助理办案但由法官庭审并签发判决书,实际上是法官成了法官助理的助理,就有一个名义裁判者和实际裁判者谁对案件负终身责任的问题。立法机关应重新研究三大诉讼法的价值取向、基本架构和具体制度,力求程序正义和办案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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